商标抢注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救济的必要性
商标抢注人抢注商标模式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抢注商标后投入实际使用,这也是最常规的一种情况,该种情形下,权利人往往可以在清理抢注的商标后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抢注人的抢注行为通常会在商标侵权行为中作为恶意情形一并予以考虑,影响判赔金额。模式二、抢注商标后倒打一耙,反告权利人侵权。比如“歌力思”案件、“古北水镇”案[1],都是这种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古北水镇”案件中,认定这种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反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模式三、仅有抢注商标的行为,并未投入实际使用,也未去起诉权利人。这种情形看似没有造成直接损害,但实质抢占了权利人的资源,导致真正的权利人注册商标困难,且实际上抢注人存在潜在售卖获益的可能。因此,无论是上述哪种模式,实质上都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权利人造成了负面影响。
此前,国知局颁布的《商标法》(草案)第83条中涵盖了【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一条,即: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该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应当至少包括该他人为制止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但在现行商标法体系下,权利人仅能依据法条,对抢注商标采取异议、无效等移除措施,国知局也仅能针对前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无效宣告,并不能额外要求抢注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换言之,侵权人实施抢注行为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商标不予注册或被宣告无效,而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权利人为打击抢注商标所指出的成本、所遭受的损失,均不能直接在商标法下获得救济,单纯抢注和恶意维权的抢注均实质地损害了权利人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确有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救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