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开始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用以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1]其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这一部分,相比于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更加明确。相应地,在实践上,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撤三、撤销复审决定来看,对于使用证据的审查认定也更加严格。
1、撤三阶段,商标局对使用证据严格按相同/类似群组进行审查《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商标使用的判定”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某一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使用商标,只能维持商标在该商品/服务类似群组上的注册,而在其他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2]不同的是,《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将这一规定的位置,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这一章节的末尾处,移动至该章节稍靠前的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官方对该条规定的重视度增强。相应地,在撤三阶段,商标局已严格遵照执行该规定,对使用证据严格按相同/类似群组进行审查。即使在撤三阶段,商标注册人再也无法仅依据其在某一商品/服务上对商标的使用,维持该商标在不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因此,不难理解,自2022年开始,在撤三阶段,出现了一种新的撤三决定结果——“部分撤销”。